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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可否进行差额纳税

2014-06-30 14:38 来源:天津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可否进行差额纳税?

  答:根据财税《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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