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简并增值税6%征收率是否包含“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6%税率?
答:不包含。
需明确税率与征收率是两个概念。税率是在税收法律中明确定义的,是税法的构成要素。征收率计税办法是针对部分纳税人的实际情况所采取的简化计税方法,既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又简化征税手续,是针对特定纳税主体的特定课税对象设定的。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附件一)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增值税税率为6%.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文件只是对涉及以下文件中的增值税征收率进行简并,具体是:(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3)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依照4%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简并的是增值税6%征收率,并不包含“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6%的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