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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厂综合管理合同“营改增”后是否缴纳增值税

2014-07-03 18:13 来源:内蒙古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我公司与另外一家企业签订了煤厂综合管理合同,主要内容包括煤场来煤的倒运、堆放、整理、大块煤碾压,煤泥的搬运、翻晒,煤场的卫生保洁及其他综合管理。“营改增”后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因此,来煤的倒运、煤泥的搬运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应当缴纳增值税。

  煤场的卫生保洁不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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