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汽车,销售商开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打印的是组织机构代码,车辆已上牌并缴纳缴纳车辆购置税,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的规定,机动车零售企业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统一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向其他企业或个人销售机动车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填写。
因此,机动车零售企业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统一填写购买方的国税纳税人识别号。如《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有误,并且车辆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并办理车辆注册登记,需通过开具红字发票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