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教师取得的培训费用是否属于“营改增”
问:单位筹办的培训活动,聘请教师取得的培训费用是否属于“营改增”,还在地税部门代开发票吗?是否能对“营改增”范围中的“其他文化业”详细解释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3.技术咨询服务,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技术测试、技术培训、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若是上述规定的技术培训则属于营改增范围需在国税部门代开发票。 二、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五、文化体育业(一)文化业……3.其他文化业,是指经营上列活动以外的文化活动的业务,如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业务等。”上述规定所指的培训活动是指单位或个人自主筹办的培训活动,取得的培训费用则在地税部门代开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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