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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公司如何缴纳交文化事业建设费

2014-09-04 08:58 来源:四川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广告公司(小规模纳税人)在国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自行开具普通发票,其收入项目为广告设计、策划、制作,请问是否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谢谢。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印发,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 应税范围注释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广告设计、策划、制作不属于上述广告服务的范围,所以无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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