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货车运输发票可在结算地税务局代开吗
问:我公司在乐山,有外省货车运输业务,车主都是私人,不能提供运输发票。这对我公司的影响很大,即无法抵扣进项,还不能税前扣除。能否凭结算单据到当地税务局申请代开运输发票?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规定:“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因此,您所咨询的情况,若是个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劳务提供方不能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的相关规定代开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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