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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进口的自用设备再销售时应如何征税

2014-09-29 09:29 来源:广东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一般纳税人在08年免税进口了一批自用设备,2013年销售时应如何征税?

  答:需视该自用设备是否仍在海关监管期内,按以下不同情况执行:

  (一)该自用设备仍处于海关监管期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58号)规定,根据海关进口货物减免税管理规定,进口减免税货物,应当由海关在一定年限内进行监管,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缴税款。  为保证税负公平,对于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免税进口的自用设备,由于提前解除海关监管,从海关取得2009年1月1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其所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销售上述货物,应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该自用设备已超过海关监管期: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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