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纳税人采用总承包、分包方式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五条第(三)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九条进一步明确: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因此,从事建筑业应税劳务的总包方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而作为工程分包方的其他单位则应按其所承接的分包工程款计算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