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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后是否缴纳房产税

来源: 辽宁地税 编辑: 2014/10/08 09:33:22 字体: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批复》(国税函〔2001〕659号)文件规定:“一、对应税单位依据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将职工住宅全部产权出售给本单位职工,并按规定核销固定资产账务,可免征房产税。二、对应税单位以收取抵押金形式出售职工住房使用权,房屋产权未转移的,可比照财税〔2000〕125号文第一条的规定办理,暂免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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