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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类热点问题解答(一)

2014-11-17 14:16 来源:北京国税局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1.企业职员读MBA的学费是否可以在职工教育经费列支?

答:根据《财政部全国总工会 国家发改委教育部 科技部 国防科工委 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税务总局 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财建〔2006〕317号)附件第三条第(九)款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

因此,企业职员读MBA的学费不可以在职工教育经费列支。

2.公司在开办(筹建)期间没有取得任何销售(营业)收入,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3.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现在处在减半期,请问企业所得税季报如何填报减免?

答:按税收规定计算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额乘以50%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第8行“减征、免征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向居民企业股东进行实物派息,能否适用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企业所得税,收到实物派息的企业是否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取得的实物派息,应按实物的公允价值确认股息分配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免税条件的,可以作为免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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