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保会计网校--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税务网校

企业财税会员更多服务>>

您的位置:正保会计网校 > 税务网校 > 纳税辅导 > 营业税 > 正文

向业主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征收营业税

2014-11-21 14:46 来源:安徽地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向业主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9号)的规定,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zx
办税日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