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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租不动产:无需代扣代缴

2014-11-25 10:36 来源:南京日报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南京市雨花台区某外贸企业,产品常年在新加坡销售。为了方便经营,该企业向新加坡某仓储公司租赁了一处仓库用于存放货物,并签订了不动产租赁合同。最近,该企业需要将租赁费向新加坡公司进行汇付,向税务机关咨询该项费用是否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税务人员告诉该企业,出租的不动产在中国境外的不征收营业税。

税务人员解释,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条例第一条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个人在境内;(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由于该公司租赁的仓库位于中国境外,不属营业税征收范围,因此,该项租赁费不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营业税,企业不需要进行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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