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待客户旅游勿忘代扣代缴个税
近日,南京地税稽查人员在对某企业的纳税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核算有53000元的旅游费支出,经进一步调查核实为该企业招待某客户的旅游费支出,但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稽查人员根据相关的税收法规,对该企业做出了补缴个人所得税10600元并处50%罚款的税务处理。该企业财务人员对此表示不解。
稽查人员向其解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的规定,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对该企业招待重要客户旅游所产生的费用支出,应当按照“其他所得”税目,以旅游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应税所得,适用20%的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
税务人员表示,类似情况在当今企业的营销活动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提醒广大纳税人在招待客户旅游时,切勿忘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