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收入确认的时点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发生股权转让的情形,在会计上何时确认投资收益呢?在所得税上对于股权转让收入确认的时点如何确定呢?
一、会计上投资收益确认时点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及其应用指南规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但未对丧失控制权的判断时点作出明确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规定,企业应当在合并日或购买日确认因企业合并取得的资产、负债。按照本准则第五条和第十条规定,合并日或购买日是指合并方或购买方实际取得对被合并方或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即被合并方或购买方的净资产或生产经营决策的控制权转移给合并方或购买方的日期。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通常可认为实现了控制权的转移:
(一)企业合并合同或协议已获得股东大会等通过;
(二)企业合并事项经国家有关主管部审批的,已获得批准。
(三)参与各方已办理了必要的财产权转移手续。
(四)合并方或购买方已支付了合并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并且有能力、有计划支付剩余款项。
(五)合并方或购买方实际上已经控制了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享有相应的利益、承担相应的风险。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及其应用指南明确了企业合并中“合并日或购买日”的判断条件,在判断是否丧失控制权时可以参考上述“合并日或购买日”的判断条件。即在丧失控制权的时点确认投资收益。
二、所得税收入确认时点
1.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如股权收购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十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第三条的规定,以转让合同(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日作为股权转让收入确认的时点。关联企业之间发生股权收购,转让合同(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应以转让合同(协议)生效日作为股权转让收入确认的时点。
如果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以股权进行投资,适用自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第二条的规定,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2.个人所得税扣缴时点
个人发生股权转让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李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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