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是否计提减值准备?
在企业的财务核算中,长期股权投资占据着重要地位。当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通常采用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
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比较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前者大于后者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前者小于后者的,应当按照二者之间的差额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计入取得投资当期损益。
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在此核算方式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会随着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变动而相应变动。例如,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投资企业应按照持股比例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反之,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投资企业则需按比例调减账面价值。
因此,有人认为上述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不应计提减值准备。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 上册》(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编)
第九章资产减值
五、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
资产可收回金额的估计,应当根据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例如,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当被投资单位股价出现明显下跌且远低于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账面价值时,通常表明投资方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存在减值迹象,在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估计可收回金额时,应当根据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该项长期股权投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2025年注会—会计教材》 第六章 长期股权投资与合营安排
(四)因被动稀释导致持股比例下降时,“内含商誉” 的结转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若因股权被动稀释而使得投资方产生损失,投资方首先应将产生股权稀释损失作为股权投资发生减值的迹象之一,对该笔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投资方对该笔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后,若发生减值,应先对该笔股权投资确认减值损失并调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再计算股权稀释产生的影响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投资方进行减值测试并确认减值损失(如有)后,应当将相关股权稀释损失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借方,当资本公积贷方余额不够冲减时,仍应继续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借方。
(五)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
长期股权投资在按照规定进行核算确定其账面价值的基础上,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按照相关准则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其中,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确定其可收回金额及应予计提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准备在提取以后,不允许转回。
根据上述规定,当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出现减值迹象时,同样需要进行减值测试。
在判断是否计提减值准备时,关键在于比较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如果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就表明该长期股权投资发生了减值,企业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需要注意的是,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一经计提,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这是出于谨慎性原则,防止企业通过转回减值准备来操纵利润,也是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可靠的必要措施。企业在实务操作中应当建立健全的减值测试机制,准确评估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为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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