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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及具体适用范围辨析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9/02/19 10:19:04 字体:

可以说2019年是小微企业的春天。

春节即将到来时,一拨小微企业的税收红利就扑面而来,再加上原有的一些政策,小微企业真的是有漫天红包在眼前飞舞……面对这些红利,哪些是“我们企业”可以享受的?今天我们就仔细带您一起梳理这些优惠政策及政策适用主体。

一、首先,我们要厘清几个关于“小微企业”的概念。

1、小微企业

一般政策中提到的小微企业,有两个层面的意思:

首先,就是指符合优惠条件的小企业;如财税【2019】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中所说的小微企业,就是指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其中就包含小型微利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小企业。

财税【2014】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中所说的“小微企业”,也是指符合该文件条件的小企业。而财税【2016】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是对财税【2014】122号文件优惠事项的延续。

还有一种是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一般文件中没有专门规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则符合原文件中条件的企业就是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划重点:除专门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外,其他优惠只要符合条件,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也有可以是一般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从增值税角度对纳税人区分的类别。与小规模纳税人对应的类别是一般纳税人。

连续12个月或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纳税人)没有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可以在2019年12月31日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划重点:小规模纳税人是连续12个月或4个季度累计增值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的企业。

3、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是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对纳税人作的分类。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的三年内,小型微利企业判断标准为:员工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判断时员工人数的资产总额是当年的季度平均数来考量的(也就是(季初数+季末数)/2计算季度平均数,然后年度所有季度平均数之和除以当年经营的季度数)

划重点: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不再分行业设定,统一为一个标准。小型微利企业,可以是一般纳税人,也可能是小规模纳税人。

二、接下来,我们看看小微企业主要的税收优惠有哪些。

1、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

在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的三年内,小规模纳税人月度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交增值税及其对应的附加税;

在这三年内,地方税务局征收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资源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由地方政府在50%的幅度内减征;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超过增值税起征点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也由地方政府在50%的幅度内减征;

2、小型微企业的优惠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的三年内,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部分,减按25%作为计税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应交的所得税;应纳税所得在100-300万的部分,减按50%作为计税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应交的所得税。

3、其他小微企业的优惠

月度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水利建设基金;

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在规定额度内可以免征增值税。此处的小型微型企业是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4、税收优惠参考政策: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5、《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

| 作者:盛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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