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报酬扣缴涉税的问题辨析
企业接收在校学生实习,给付学生的实习费用,怎么扣缴个税?是否要开具发票才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有人说,在校实习学生在公司工作中是按员工管理的,与企业存在雇佣关系,所以应当按“工资薪金”扣缴个税;
有人说,实习生工资不属于工资范畴,在校学生实习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实习协议),实际上是一种临时的劳务关系,而且公司不会为实习生缴纳社保,所以应当按“劳务报酬”扣缴个税。
到底怎么认定,下面我们就从各个角度来分析。
教职成【2016】3号: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
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职业学校必须切实履行学生实习管理的主体责任,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所以,企业聘用在校实习生时,应当是征得学校的同意,在实习过程中,学校也具有履行实习管理的主体责任。从这个角度来讲,企业对实习生和员工的管理还是不能等同的。实习生首先是学生,在企业工作有“兼职”的性质。
根据国税函【2005】382号: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参考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规定《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取消社保的要求)、培训及其他待遇;
实习学生与企业签订的实习协议一般不可以超过6个月,没有持续的劳务关系;实习生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出勤时,一般是没有基本报酬的;还有其他待遇,实习生与职工也不会完全相同。
所以实习生与实习公司间的关系与公司与员工的雇佣关系还是不同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九条: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由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没有存在雇佣关系的劳务,属于独立劳务,应当按劳务报酬计缴个税;
另外,再参考统制字[1990]1号《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实习生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的范围,不应当属于工资薪金制度规范的内容。所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不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扣除,而应当按相关规定取得合规票据作为扣除的凭证。
| 作者:盛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