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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又一优惠来啦!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qizhenzhen 2020/11/16 11:01:23 字体:

国家越来越重视小微企业,近几年陆续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尤其疫情期间更是优惠政策不断,以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令人欣慰的是,近日国家又对中小企业出台了一项工会经费的优惠政策:

对小微企业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工会经费,实行全额返还支持政策。


相关政策: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学技术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20]1566号)第一条
发改体改[2020]1566号文件没有明确小微企业的标准,个人认为:应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那么小微企业除了上述工会返还的优惠政策,还有哪些优惠政策呢?

我们一起看一看!


一、增值税优惠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相关政策: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相关政策: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三、其他税种及附加税费优惠


01


六税两费优惠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注:上述六税两费目前各省市执行的都是减征50%)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相关政策:财税〔2019〕13号




02


附加税费优惠
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
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相关政策:财税〔2016〕12号



03


印花税优惠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相关政策:财税〔2017〕77号




四、小微企业迟延纳税优惠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在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相关政策:财税〔2017〕77号


五、疫情期间各省市对小微企业纷纷出台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如:苏财税[2020]8号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0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困难性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残疾人保障金优惠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相关政策: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七、减免社保费优惠


     

自2020年2月起到2020年12月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相关政策:人社部发〔2020〕11号、人社部发[2020]49号

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财税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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