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说清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改革!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发布后,大家对留抵退税政策非常关注,但留抵退税的相关政策已出台很多,很多朋友对政策的适用有些混淆,现给大家梳理一下所有的留抵退税政策,供大家学习理解。
序号 | 政策沿革 | 政策文号 |
1 | 2018年6月对部分行业以纳税人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为上限,退化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退还行业: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 [政策执行到期] |
2 | 取消行业限制,自2019年4月1日起,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纳税人都可以进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
3 | 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做出流程上的明确规定。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
4 | 自2019年6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按月申请增量留抵退税。 部分先进制造业: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的企业。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全文废止] |
5 |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从事大型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 [政策延期] |
6 |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政策执行到期] |
7 | 自2021年4月1日起,将生产并销售 “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纳入部分先进制造业,可按月申请增量留抵退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全文废止] |
8 | 自2022年4月1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等行业企业留抵退税力度。 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
9 | 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文,做出明确的征管规定。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
作者:刘老师(正保会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