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明取得的稿酬怎么交税与作账
案例:
某汽车销售集团公司,为宣导公司制度、增强公司凝聚力,公司办了内部读物《火花》,主要是报道宣传行业动态、宣导、监督公司制度执行,同时对内部员工生活、工作进行分享、引导大家积极向上的工作和生活态度。员工在该刊物上发表作品后,就按公司制度给予相应的报酬,会计上一直是作为稿酬造表发放,以员工的签收单作为入账和税前扣除的凭证。因为一般低于800元,也没有扣缴个税。
年后,公司新任命的财务部长,看到报销酬稿的签收单后,要求报酬人员要么提供发票,要么与工资薪金一起造表发放并扣缴个人所得税。
难道公司之前的处理一直是错误的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条款废止]》(国税函[2002]146号)规定“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国税函【2002】146号文件上述规定针对的是“关于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的问题”,适用单位范围是“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适用人员是上述单位的“职员”,适用情况是“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
而稿酬是指新闻、出版机构在文稿、书稿、译稿采用后付给著译者的劳动报酬。
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转让著作权包括作者发表文字作品收取稿酬的行为。
免征增值税,就是说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
而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明确,支付给自然人个人的单笔不超过500元(按次起征点)的报酬,可以注明个人名称、身份证号、事项和金额的收据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如果单笔支付超过500元(按次起征点)的,需要到税务局代开免征增值税的普通发票作为付款方税前扣除的凭证。
一般的企业内部的宣传部门编发的宣传本单位的内部刊物,是没有期刊号的,只能说是内部读物,员工在刊物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报酬,我们虽然称其为“稿酬”,从严格意义上讲它不属于稿酬,也就算是公司给予员工的奖励吧。
工资、薪金包含给员工的奖金。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生产奖;
(二)节约奖;
(三)劳动竞赛奖;
(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五)其他奖金。
所以,单位给员工的“稿酬”属于工资、薪酬的一部分。
会计上分录可以这么作:
借:管理费用-稿酬奖金(可根据公司习惯设置二级明细)
贷:应付职工薪酬
公司管理上,可以作为宣传支出统计。
发放时,可以计入工资表单与工资一并发放,也可以作签收明细单独发放,但应该要并入“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
作者:盛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