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相关政策
最近的答疑咨询中,会员咨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相关问题比较多,为了便于大家了解,给大家梳理一部分如下。
一
优惠政策
1、特殊人员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2、小微企业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3、 工资上限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依据:《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
4、分档减缴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依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
5、阶段免征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依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
6、困难企业减免或者缓缴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规定。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二
其他方面
1、会计处理
参考财政部会计司的答复,企业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的规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企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按规定收到的奖励,计入“其他收益”科目;企业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缴纳的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2、分公司是否需要申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九条规定:“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保障金征收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依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上分公司需要单独申报缴纳残保金。具体需要看单位所在省市的规定。
比如:
湖南省的规定,《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6〕46号)第三条规定:“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用人单位总机构和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机构所在地指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场所的所在地。”
湖北省的规定,《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 省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法规〔2017〕11号)第九条规定:“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实行属地管理。用人单位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应分别在各自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天津市的规定,《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市残联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21〕15号)第九条规定:“保障金由用人单位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局负责征收。”
作者:老顾(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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