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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施行后,原有的印花税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还适用吗?继续执行的印花税优惠政策文件有哪些?那涉及的具体条款又是什么呢?为了方便广大纳税人、缴费人朋友们悉知,小编为大家进行了一个系统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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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第六条
6.运输部门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是否贴花?
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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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37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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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2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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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第五条
五、关于特殊货运凭证的免税
1.军事物资运输。凡附有军事运输命令或使用专用的军事物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2.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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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82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二、铁道部层层下达的基建计划,不属应税合同,不应纳税;铁道部所属各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之间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属于应税合同,应按规定纳税;但企业内部签订的有关铁路生产经营设施基建、更新改造、大修、维修的协议或责任书,不在征收范围之内。
三、铁道部所属各企业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或作为合同使用的调拨单,应按规定贴花;属于企业内部的物资调拨单,不应贴花。
四、凡在铁路内部无偿调拨的固定资产,其调拨单据不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不应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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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 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 号)第三条
三、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4.对资产公司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免征购销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应缴纳的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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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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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号)第一条和第二条中关于印花税的政策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财政部核定的资本金数额,接收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契税、印花税。
二、国有商业银行按财政部核定的数额,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营业税、增值税、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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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34号)第一条、第二条
一、对社保理事会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应缴纳的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社保理事会定期向财政部、上海市和深圳市财政局提出返还印花税的申请,即按照中央与地方印花税分享比例,属于中央收入部分,向财政部提出申请;属于地方收入部分,向上海市和深圳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具体退税程序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对社保基金持有的证券,在社保基金证券账户之间的划拨过户,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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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第二条第1项
二、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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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第一条第 1 项、第 2 项,第二条,第三条
一、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
(一)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公司制改造包括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企业将债务留在原企业,而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
(二)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二、关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
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三、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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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2号)第二条第 1 项、第三条第 1项、第四条第 1 项
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资产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对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在接收和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应缴纳的印花税。
三、港澳国际(集团)内地公司的资产在清理和处置期间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对港澳国际(集团)内地公司在催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港澳国际(集团)内地公司应缴纳的印花税。
四、港澳国际(集团)香港公司中国境内的资产在清理和处置期间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对港澳国际(集团)香港公司在中国境内催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港澳国际(集团)香港公司应承担的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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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941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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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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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第一条第(三)、(四)、(五)项
一、关于印花税政策问题
(三)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与资金保管机构(指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保管信托项目财产账户资金的机构,下同)、证券登记托管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签订的其他应税合同,暂免征收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
(四)受托机构发售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暂免征收印花税。
(五)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因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专门设立的资金账簿暂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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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4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一、对保护基金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二、对保护基金公司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与证券公司行政清算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保护基金公司接收被处置证券公司财产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四、对保护基金公司以保护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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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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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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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45号)第三条
三、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的规定,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后,其在外国银行分行已经贴花的资金账簿、应税合同,在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不再重新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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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一条第(四)项中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印花税政策、第二条第(二)项
一、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税收政策
(四)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二、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
(二)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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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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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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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有关印花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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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第一条中关于印花税的政策
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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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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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降低企业杠杆率税收支持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5号)第二条第(七)项中关于印花税的政策
二、落实好降杠杆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七)企业重组改制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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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第五条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股通和深股通参与股票担保卖空涉及的股票借入、归还,暂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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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第二条中关于印花税的政策
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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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 2022 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第一条第(九)项、第二条第(二)项、第二条第(五)和(六)项中关于印花税的政策、第三条第(四)项
一、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冬奥组委”)实行以下税收政策
(九)对北京冬奥组委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北京冬奥组委应缴纳的印花税。
二、对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国际残疾人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残奥委员会、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实行以下税收政策
(二)对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签订的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有关的各类合同,免征国际奥委会和中国奥委会应缴纳的印花税。
(五)对国际残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2年冬残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
(六)对中国残奥委会根据《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
三、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参与者实行以下税收政策
(四)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北京冬奥组委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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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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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第二条
二、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1.新设立的资金账簿;
2.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3.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
4.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
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产权转移书据或应税合同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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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4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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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5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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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第二条第(一)、(二)、(四)、(五)项中关于印花税的政策
二、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税收政策
(一)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
(二)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四)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相关的印花税。
(五)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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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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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第一条第(四)项中关于印花税的政策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四)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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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资委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49号)第五条第(二十四)项中关于印花税的政策
五、关于税费处理问题
(二十四)在国有股权划转和接收过程中,划转非上市公司股份的,对划出方与划入方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划转上市公司股份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的,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对划入方因承接划转股权而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免征印花税;涉及境内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和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的,免收过户费。本办法印发前,划转双方已缴纳的上述税费由征收单位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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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第二条和第三条中关于印花税的政策
二、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三、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3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第二条
4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 2022 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2号)第六条
4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杭州 2022 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18号)第七条、第八条
七、对组委会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组委会应缴纳的印花税。
八、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组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42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18届世界中学生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19号)第七条、第八条
七、对组委会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组委会应缴纳的印花税。
八、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组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4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中关于印花税的政策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备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关于印花税的内容如下:
二、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税收政策
(一)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
(二)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三)对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相关的印花税。
(五)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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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中关于印花税的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备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关于印花税的税收优惠内容如下:
二、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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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第一条
4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中关于印花税的政策
来源:北京石景山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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