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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环节均免征增值税
01
蔬菜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农业生产者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科植物。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根据上述规定,蔬菜在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环节均免征增值税。但需要注意,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属于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范围,但不属于财税〔2011〕137号规定的范围,只能在生产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批发和零售环节不能免征增值税。
02
部分鲜活肉蛋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列举的畜牧产品和蛋类产品免征增值税。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根据上述规定,财税〔2012〕75号文件列举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在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环节均免征增值税。
03
种子、种苗
财税字〔1995〕52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第一类植物类第(十一)项其他植物中包括种子、树苗,第二类动物类第(一)项水产品包括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4项规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免征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种子、种苗在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环节均免征增值税。
04
饲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分饲料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的批示,现将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及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明确如下:
一、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
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二)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三)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四)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五)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财税〔2001〕121号文件中的“国内环节”如何理解呢?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1月26日的对于“商贸企业纳税人购进免税饲料产品销售是否也免征增值税?”的回复意见。
问题内容:
财税〔2001〕12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了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和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如何理解“国内环节”,国内环节是否仅指国内生产环节,是否还包括批发、零售环节?商贸企业纳税人购进免税饲料产品销售是否免征增值税?
回复意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中规定,“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即“符合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饲料产品,在生产、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和答复,纳税人销售财税〔2001〕121号文件列举范围内的免税饲料产品在生产、批发、零售环节均免征增值税。
此外,免税的饲料产品还包括饲用鱼油、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以及精料补充料,在生产、批发、零售环节均免征增值税也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精料补充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6号)
05
农膜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1项规定,农膜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农膜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种地膜、大棚膜。
根据上述规定,农膜在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环节均免征增值税。
06
有机肥产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 号)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根据上述规定,有机肥产品在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环节均免征增值税。
07
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第一条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的、具有制造过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装置、能够以滴状或连续流状出水的水带和水管产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并与PVC管(主管)、PE管(辅管)、承插管件、过滤器等部件组成为滴灌系统。
根据上述规定,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在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环节均免征增值税。
2
生产环节不免征增值税,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01
农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规定,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3.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胺菊酯、百菌清、苯噻酰草胺、苄嘧磺隆、草除灵、吡虫啉、丙烯菊酯、哒螨灵、代森锰锌、稻瘟灵、敌百虫、丁草胺、啶虫脒、多抗霉素、二甲戊乐灵、二嗪磷、氟乐灵、高效氯氰菊酯、炔螨特、甲多丹、甲基硫菌灵、甲基异柳磷、甲(乙)基毒死蜱、甲(乙)基嘧啶磷、精恶唑禾草灵、精喹禾灵、井冈霉素、咪鲜胺、灭多威、灭蝇胺、苜蓿银纹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噻磺隆、三氟氯氰菊酯、三唑磷、三唑酮、杀虫单、杀虫双、顺式氯氰菊酯、涕灭威、烯唑醇、辛硫磷、辛酰溴苯精、异丙甲草胺、乙阿合剂、乙草胺、乙酰甲胺磷、莠去津。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农药、农机。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6号)第三条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3项关于对国产农药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农药在生产销售环节不征免征增值税,在批发和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02
农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规定,批发和零售的农机免征增值税。
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农机的范围包括:拖拉机、土壤耕整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种植机械、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收获机械、场上作业机械、排灌机械、农副产品加工机械、农业运输机械、畜牧业机械、渔业机械、林业机械、小农具、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三轮农用运输车、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卷帘机、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蔬菜清洗机。
根据上述规定,农机在生产销售环节不免征增值税,在批发和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3
生产、批发、零售环节均不免征增值税
01
化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13%(注:2017年7月1日起降为11%,2018年5月1日起降为10%,2019年4月1日起降为9%税率征收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钾肥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同时停止执行。第二条规定,化肥的具体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化肥在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环节均不免征增值税。
02
豆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免税饲料产品中的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5号)第一条规定,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豆粕在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环节均不免征增值税。
03
食用植物油
食用植物油仅指: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并包括棕榈油、棉籽油、茴油、毛椰子油、核桃油、橄榄油、花椒油、杏仁油、葡萄籽油、牡丹籽油。
食用植物油没有单独的免税优惠,在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环节均不免征增值税。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刘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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