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以下简称《公告》)文件的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在今年9月25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小微企业月销售额或者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者营业税。如果超过规定的起征点,无论超过的金额是多少,都将全额征收增值税或者营业税。
小微企业通常每月经营收入并不高,但是也会偶然发生一些重大业务收入,这就可能会造成当月收入超过起征点,从而无法享受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的优惠。例如:某小微企业从事副食品零售业务,以一个月为纳税期限,通常每月的销售额都不超过2万元,在2014年国庆节的时候,某企业从该小微企业购买了一批用于职工福利的大米,货物价值为8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小微企业当月就收款或者开具发票,那么其10月份的销售额就会超过3万元的起征点,该企业10月份就无法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因此,如果小微企业偶然发生重大业务,在当期收入有可能超过起征点的情况下,企业应该想方设法通过在以后月份分摊这些偶然性重大业务收入,尽量确保各纳税期间的收入都不超过规定的起征点,争取顺利享受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的优惠。
依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如果从事增值税应税业务的小微企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并且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期,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如果从事营业税应税业务的小微企业通过签订书面合同确定付款日期,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也就是说,通过签订书面收款或付款合同,可以实现将有关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后移。
因此,小微企业应该根据对将来业务收入水平的预测,在确保以后每个纳税期间的业务收入不超过起征点的情况下,通过依法签订收款或付款的书面合同,约定将当期应收账款分解到以后若干个月份之中收取,这样就可以将该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延迟到以后若干个月份,从而最大限度地争取享受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的优惠。
这种筹划方法有助于企业争取享受免税的优惠,筹划的最关键点是书面签订分期收款合同。上例中,某小微企业当月偶然发生销售大米8万元的大笔业务,如果按照通常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那么在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月就超过了免征增值税的起征点,就无法享受免税优惠;而如果与购货方书面签订收款合同,其中约定自当月起连续10个月内付清货款,每月对方付款8 000元,那么根据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该小微企业每月大约28 000元的收入就没有超过免税起征点,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需要注意的是: 该小微企业如果先开具发票,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开具发票的当天,因此该企业不能先开具发票,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和收款金额分别开具发票。
这种筹划方法,实质上是通过书面签订分期收款或者是付款合同、延期收取销售款或营业款的方法,进而推迟偶发重大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偶然性重大业务收入在以后期间进行均摊,从而避免当期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规定的起征点而无法享受免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