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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餐饮旺季,税收优惠为商家送上“私房菜”

来源: 南京地税 编辑: 2015/03/04 08:41:09 字体:

  逢年过节,餐饮行业就进入了旺季。随着餐饮业消费大众化、价格亲民化,选择节日期间外出就餐聚会的百姓越来越多。今年更是开门红,凡春节期间正常开业的餐饮企业都赚了个盆满钵满。

  在给各位餐饮商家恭祝“新年大吉”的同时,特别要给各位餐饮经营企业主提个醒,用好用足税收政策,也能让您的生意旺上加旺哦!赶紧来看看专门为您提供的餐饮税收“私房菜”。

  到郊外的农家吃“春节饭”,寻找“土”气十足的年味,是久居城中的都市人的向往。苍松翠柏池杉林,红枫黄楝鹅掌楸,正是这优美的冬季景色让六合区竹镇成为了南京市的后花园,农家乐饭馆也像雨后春笋般出现。该区小书生菜馆是由竹镇的几名大学生村官,在2013年初合伙成立的农家乐餐馆。开业后,凭着吃苦耐劳的精神和薄利多销的经营理念,餐馆生意日益红火。春节期间,订餐的人更多,几个小伙子脸上乐开了花,而前不久的一次税收宣讲会,更让他们喜上心头。

  去年10月,六合地税局开展税收下基层宣讲会活动,现场讲解农家乐的相关税收政策,帮助纳税人正确开具和使用发票。“小书生”的小伙子们来到了咨询台询问相关的优惠政策。

  六合地税工作人员告诉他们:“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的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也就是说,此次出台的政策,在效果上相当于将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由月营业额2万元提高到3万元,并将适用范围从现行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扩展到小微企业。

  “我们这样的农家乐属于起步阶段,新政策对我们来说起到了很好的扶持作用,使我们把小书生做大做强的信心更加坚定了!”小书生菜馆合伙人之一唐庆岭说。

  “临时工”工资 可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去年年底,为了避免外地服务员回家过年,带来春节期间营业人手不够的麻烦,以及临时招人带来服务质量下降的问题,不少餐饮企业都提前招人,要求是元旦春节期间不回家过年。由于餐饮行业门槛较低且季节性特征明显,商家经常会面对临时雇工问题,这些员工一般通过劳务派遣或者临时招募等途径录用。

  某酒店的财务主管担心,新录用临时人员发放工资进行所得税前列支时,会出现一些不规范的问题,便向税务人员请教。

  税务人员解释,针对由此引发的所得税前扣除问题,要正确区分“临时工工资”与“劳务报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第l5号)文第一款的规定,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所以,餐饮企业逢年过节招聘临时服务员的工资,应当列入工资薪金支出,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鼓励“提档升级” 税前扣除一步到位

  南京某高档海鲜饭馆为了迎合大众消费,考虑调整餐饮定位。2014年底前,该饭馆完成重新装修改造,减少了包间数量,添置了卡座和电子炉具,转型成火锅餐饮店后重新开张。改造转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购置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火锅店张会计发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新发布的文件中对固定资产的处理有了新规定。她想知道,餐饮企业改造所购置的固定资产处理方法是否也按新规定执行。

  税务人员解释,张会计所说的新文件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文。该文件第三条明确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因此,张会计所在的餐饮企业也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可以将改造购置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经营高校食堂 免征营业税

  张师傅在一家饭店当了几年大厨,最近辞职和朋友开了一家餐饮公司,并且很快和南京一所大学签订了食堂承包协议,承包下了该校食堂的一个窗口。在饭店多年的工作经验告诉张师傅,餐饮业需要纳税,但究竟如何纳税,张师傅还是不清楚。于是他打电话向税务人员咨询,像他这种情况,该如何纳税,是否有什么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3号)文第四条的规定,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其中的“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张师傅的情况符合这一规定,因此他们为高校师生提供的餐饮服务免征营业税。

  税务人员同时提醒:这项优惠政策的执行时间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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