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刚刚成立的软件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也符合软件企业的两免三减半,可以一起申请吗?
答:不能叠加享受。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二十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等依照本通知规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温馨提示: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需要满足的条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