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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制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免征优惠

2015-01-23 10:19 来源:浙江地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我公司是事业单位整体转制的文化企业,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免征优惠?

答: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但需同时符合文件第二条规定的相关条件:(1)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2)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3)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4)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5)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依法应经批准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因此,如果贵公司符合上述条件,根据文件第三条规定经认定后即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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