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下,哪些债券利息收入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年、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等文的规定,除了国债利息收入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外,企业取得的2009年至2011年发行的、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持有2011—2013年以及2014年和2015年发行的,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准,以中国铁路运输总公司(原为铁道部)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除此之外的其他债券利息收入,均应作为“利息收入”并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