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和引导民间个人投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颁布了《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随着文件的下发,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税收征管问题得到了投资者的关注。
根据文件规定,个人以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实际收益,一次性纳税有困难,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享受该项优惠政策,我们要提醒投资者个人如下几点:
一是申报缴纳个税的主体。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二是主管税务机关的确定。非货币性资产的具体形式不同,主管税务机关不同: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的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三是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纳税所得额为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其中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扣除项目包括按取得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来确定的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和与资产转移相关的合理税费。
四是关于优先缴纳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