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对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享受的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作出规定。
通知中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由“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另行规定。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通知中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由“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另行规定。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还对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所应符合的条件及相关定义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