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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农民合作养殖牛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吗

2014-07-10 08:59 来源:厦门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我公司与农民合作养殖牛,我公司负责提供种苗和销售,农民负责养殖,我公司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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