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查账征收的企业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有关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的但不超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30万元的,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