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由税务机关核定利润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单位,如果2014年根据利润率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9万元,请问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视情况而定。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一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同时文件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因此,单位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规定条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