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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是否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2014-07-25 09:57 来源:河南地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3号)的规定“一、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二、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四、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六、本通知执行时间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3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房产税、印花税和营业税税款,分别从纳税人以后应纳的房产税、印花税和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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