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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企业向境内提供技术转让是否增值税优惠

2014-08-15 09:29 来源:安徽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题二:境外企业向境内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解答: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增值税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等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国税2013年第5号)规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下简称营改增技术服务)申请免征增值税的,可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上提交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填制《营改增技术服务备案表》(见附件2),连同书面合同(复印件)一并报送给主管国税机关预先备案,自预先备案之日起先行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待合同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再将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正式备案手续。若正式备案后合同金额、完成时间发生变更的,纳税人应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将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报送给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税备案变更手续。

  上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包括省科技厅出具的审核证明或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省商务厅或其授权的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存根)。

  所以境外企业向境内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如果经备案申请,并在当年取得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省商务厅或其授权的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存根),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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