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劳动所得是否减免个人所得税?
答:《青海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度第3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劳动所得,实行按比例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办法。
(1)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月所得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月所得在1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月所得超过2万元的,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所得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每次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以上所得,指不减除任何费用的收入额。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区别情况分别予以减征:①实行核定征收的,月应纳税额200元(含200元)以下的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月应纳税额200元以上的,可从应纳税额中减除200元。②实行查帐征收的,年应纳税额8000元(含8000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额8000元以上的,可从应纳税额中减除8000元?
(3)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兴办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中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投资者生产、经营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比例比照本条第2款第二项规定执行。其中: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指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