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安置残疾人就业和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可以同时享受吗?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的规定:“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
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因此,安置残疾人就业和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可以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