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三季度预缴的所得税能否在四季度退回?
2024年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即将开始,有些企业在前三季度经营情况较好,按规定申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但第四季度业务较少,形成了年度亏损,前三季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能不能办理退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前三季度按规定申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第四季度申报时,按照1月1月至12月31日的累计数据在预缴申报表里填报累计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减相关的减免税后,再减前三季度已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为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预缴的申报表部分内容如下:
有人会产生疑问,既然申报表第16行为“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是不是就可以退税了?我们来看看预缴申报表的填表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第四条规定,预缴方式为“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行至第16行,预缴方式为“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0、11、12、13、14、16 行,预缴方式为“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6行。第 16行“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 \ 税务机关确定的本期应纳所得税额”:按照不同预缴方式,分情况填报:
预缴方式为“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及“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6行=第12-13-14-15行,当第12-13-14-15 行<0 时,本行填0。。其中,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且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以及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的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第16行=第12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3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4行-第15行,当第12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3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4行-第15行<0时,本行填0。
预缴方式为“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本行填报本期应纳企业所得税的金额。
根据上述填表说明可以看出,企业前三季度按规定预缴了企业所得税,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若全年累计发生亏损,前三季度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能在第四季度所得税预缴申报时进行退税。只能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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