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种种”问
又是年末,又是在新旧个人所得税法衔接之际,年终奖怎么发、什么时候发会更合理,是每一个纳税人都关心的问题。针对这段时间会员提问的年终奖的问题,我们提取一些典型的与大家分享:
问:现在发2018年年终奖,还可以适用年终奖一次计税办法吗?
答: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依然有效,所以企业发放年终奖,符合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文件规定的计税办法计算个人所得税。
问:2018年1月发过2017年年终奖,12月发2018年年终奖,在2019年1月申报,还可以适用年终奖一次计税办法吗?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2018年12月发的年终奖属于2018年的所得,年终奖计税办法一年内不可以用两次。
问:12月发2018年发年终奖适用年终奖一次计税办法时,适用税率是原个税的税率、还是新个税的税率?是否要分1-10月份所得和11月、12月所得分别适用税率?
答:按国税发【2005】9号: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2018年12月份发年终奖,属于2018年12月份的所得,应当按2018年12月时执行的个税税率表计算个人所得税。目前,深圳、厦门、青海等税务局已发通知明确2018年10月后发的年终奖适用财税【2018】98号规定的税率。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是个人取得所得时发生纳税义务,所以2018年年终奖在10月份后发放的,应当全额按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问:2018年发年终奖时,是否可以先减5000元、再除12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吗?
答:国税发【2005】9号: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所以发放年终奖时,要考虑当月工资是否已扣减过减除费用。如果当月工资薪金低于减除费用的,年终奖可以减“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
问:2019年1月发2018年的年终奖还可以适用年终一次计税办法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没有废止前,年终奖计税办法每人每年可以使用一次。
| 作者:盛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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