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辅导: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
一、相关政策: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2、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二、申报案例
案例1.
某宾馆为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1日至3月31日取得住宿服务收入51500元(不含税收入不含税收入51500/(1+3%)=50000),其中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税金额30900元,剩余部分未开发票。
第一季度增值税合计应税销售额50000元,属于小微企业,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9行“免税销售额”相应的列次。
注意:虽然该宾馆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但符合免税政策,不需要填列表格第3行。
案例 2.
某宾馆为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1日至3月31日取得住宿服务收入51500元(不含税收入不含税收入51500/(1+3%)=50000),其中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税金额30900元,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金额20600元。
注意:虽然该宾馆的销售额达到免税政策范围,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不可以享受免税。
案例 3.
某宾馆为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1日至3月31日取得住宿服务收入51500元(不含税收入不含税收入51500/(1+3%)=50000),其中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税金额30900元,其余未开发票,此外该宾馆销售了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售价403000元,购入价300000元,未对外开具发票。
注意:虽然该宾馆销售股票金额已经超过30万,但销售股票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应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三、其他注意事项
纳税人应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不再区分不同的销售行为。
| 作者:刘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