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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这样处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9/06/06 09:50:42 字体:

纳税人在5月31日之前没有完成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应当怎么办呢?

一 、因不可抗力逾期申报怎么办?

首先要明确是否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未及时申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来说,不可抗力包括如台风、洪水、冰雹等自然灾害、征收、征用等政府行为以及如罢工、骚乱等社会异常事件。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要注意以下几点:

1.应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纳税人应当提交遭受不可抗力的事故证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中仅对因不可抗力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改为纳税人在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书面报告中对不可抗力情况进行说明并承诺属实。纳税人延期申报仍然需要提供遭受不可抗力的事故证明。

2.应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

二、逾期申报的处罚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提醒纳税人“首违不罚”。《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因此,如果是首次逾期申报的,可以仅按万五缴纳滞纳金,免于行政罚款。

此外,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根据《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规定,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的扣5分。

三、逾期补申报

以北京市为例,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逾期补申报。如果纳税人符合首违不罚的条件,可以不处罚直接逾期补申报;如果不符合,必须先接受完处罚才可以逾期补申报。纳税人登录网上办税服务厅,系统会提示纳税人先登录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简易处罚”事项。完成“简易处罚”方可进入应申报信息生成环节。

纳税人也可以携带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等资料去主管税务局办税大厅办理缴纳滞纳金、罚款及逾期补申报。

| 作者:张翀(正保会计网校)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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