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的会计核算与个税申报问题说清了!
企业对于工资薪金的核算,应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权责发生制是指:
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同时,《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修订)》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计入资产成本的除外。
因此,企业在核算职工工资时,一般是做如下会计处理:
1、计提当月的职工工资时
借:管理(销售)费用或相关资产成本科目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发放工资时,要计算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保及公积金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代扣个人部分)
—住房公积金(代扣个人部分)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银行存款
注:如果在计提工资的当月,如果公司已先行代个人缴纳了个人承担的社保和公积金,在当月应该先通过“其他应收款”挂账,在次月扣回时再冲减“其他应收款”。
对于职工工资薪金所得,在个人所得税的扣缴申报方面,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通过上述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是在实际支付时由企业进行扣缴,并在次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入库。在实际业务中,由于各个企业发工资的时间不同,有时候工资所属期与税款所属期会出现差异,需要大家注意。
下面举个例子来看一下。
1、小保公司在1月份计提张三的工资10000元,在当月发放并代扣个人社保1000元和公积金1000元,不考虑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况下,小保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1月份计提并发放工资
借:管理费用—工资 1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10000
同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10000
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90
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社保 1000
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公积金 1000
银行存款 7910
(2)2月份申报缴纳个税
借: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90
贷:银行存款 90
缴纳代扣的社保和公积金
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社保 1000
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公积金 1000
贷:银行存款 2000
小保公司1月份发放工资时扣缴的个税在2月份进行明细扣缴申报,税款所属月份应为2019年1月,与工资所属期一致。
2、小保公司在1月份计提张三的工资10000元,在2月发放并代扣个人社保1000元和公积金1000元,不考虑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况下,小保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1月份计提工资
借:管理费用—工资 1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10000
(2)2月份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10000
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90
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社保 1000
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公积金 1000
银行存款 7910
缴纳代扣的社保和公积金
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社保 1000
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公积金 1000
贷:银行存款 2000
(3)3月份申报缴纳个税
借: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90
贷:银行存款 90
小保公司1月份计提的工资在2月份发放,2月份扣缴的个税在3月份进行明细扣缴申报,税款所属月份应为2019年2月,与工资所属期不一致。
上述两个例子中的个税申报都是符合现行税法规定的。但是在我们日常答疑中,发现仍有个别单位没有按照规定进行申报,在此提醒一下,如果单位继续不按规定的时间办理扣缴申报,将会对本单位纳税人2019年度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产生重大影响,希望引起大家注意。
| 作者:老顾(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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