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外法人股东取得股息红利的收入确认时点相同吗?
境内公司和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持有境内公司的股权,从境内公司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呢?确认收入的时点是否相同?我们来具体分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上述是企业所得税的基本规定,那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扣缴义务人发生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情形,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明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该源泉扣缴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据此,本公告第四条第(一)项明确,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关于到期应支付情形下扣缴所得税问题,本公告第七条第一款明确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执行。基于这些规定,鉴于股息是由企业的税后利润派发给股东的,不应计入扣缴义务人的成本、费用,不会发生到期应支付情形,本公告第七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非居民企业取得应纳税的股息所得,相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即是股息的实际支付之日。扣缴义务人应在实际支付之日代扣税款,并在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该规定改变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五条的规定,不再以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作为扣缴义务发生之日。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境内法人股东和境外法人股东从境内公司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收入确认时点是不同的。境内法人股东从被境内投资单位取得股息红利,以被投资单位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而境外法人股东从境内被投资单位取得股息红利,以实际支付股息红利之日确认收的实现,并由支付方在实际支付之日代扣税款,在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
作者:李老师(正保会计网校财税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