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政府补助的这5个问题,你必须信手拈来!
1、企业收到购置环卫车的政府补助文件,款项尚未支付,环卫车已购置,是要等到收款时在会计上确认相关的政府补助吗?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规定“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是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二是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同时应用指南还明确“如果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尚未收到补助资金,但企业在符合了相关政策规定后就相应获得了收款权,且与之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企业应当在这项补助成为应收款时按照应收的金额计量。”
所以,企业满足政府补助条件的,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相关的补助款项很可能会收到的,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政府补助的金额,而不是等到收到款项时才确认。
2、收到的政府补助什么情况下按总额法确认、什么情况下应当按净额法确认?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规定:
政府补助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总额法和净额法。
总额法是在确认政府补助时,将其全额一次或分次确认为收益,而不是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成本费用等的扣减。净额法是将政府补 助确认为对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所补偿成本费用等的扣减。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企业会计准 则——基本准则》的要求,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 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企业应当根据经济业务的实质,判断某一类政府补助业务应当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进行会计处理,通常情况下,对同类或类似政府补助业务只能选用一种方法,同时,企业对该业务应当一贯地运用该方法,不得随意变更。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对某些补助只能采用一种方法,例如,对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即征即退只能采用总额法进行会计处理。
3、因为政府补助相关的收益,什么情况下计入“其他收益”,什么情况下计入“营业外收入”?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十一条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 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通常情况 下,若政府补助补偿的成本费用是营业利润之中的项目,或该补助与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密切相 关(如增值税即征即退等),则认为该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
4、资产投入使用后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怎么分摊确认的递延收益?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有指南明确“如果相关长期资产投入使用后企业再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总额法下应当在相关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将递延收益分期计入当期收益。”
“如果相关长期资产投入使用后企业再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净额法下应当在取得补助时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并按照冲减后的账面价值和相关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
5、按总额法确认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资产使用中发生减值的,是否要改变分期摊销的递延收益?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有指南规定采用总额法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如果对应的长期资产在持有期间发生减值损失,递延收益的摊销仍保持不变,不受减值因素的影响。
6、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否在取得时就要计入当期损益?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九条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 进行会计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所以,企业在确认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时,相关的成本费用还没有发生的,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待相关成本费用发生进计入当期损益。
7、政府补助是否要交所得税?
答:财税【201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及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明确企业取得的与销售对价无关的政府补助,在实际收到时计缴企业所得税。
8、企业收到政府补助是否要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所以,如果企业从政府取得的补助是属于政府自己或替购买方支付的购买商品的款项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属于购买商品对价的政府补助不计缴增值税。
作者:盛老师(正保财税咨询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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