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300返30代金券,税会差异要注意!
促销政策层出不穷,最近有会员咨询:消费满300返30代金券,30代金券可在未来消费时直接抵减,多买多送,企业该如何财税处理呢?
税务处理
假设小保在商城消费600元(含税),购买的商品适用税率13%,赠送了60元代金券,商城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
本例中,小保在商城消费600元(含税),购买的商品适用税率13%,增值税销项税额为600÷(1+13%)×13%=69.03元,赠送的60元代金券建议在以后实际消费时按折扣处理。例如小保次月消费了100元(含税),抵用了60元代金券,实际付款40元,抵扣的60元在此考虑为折扣,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40÷(1+13%)×13%=4.60元。
此外,使用60元代金券时,开票要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规定,消费后赠送代金券,属于客户附有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行为,企业应当评估该选择权是否构成一项重大权利。企业提供重大权利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需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项履约义务,在客户未来行使购买选择权、取得商品控制权时,确认相应的收入。
接上例,商城向小保发放代金券是一项重大权利,在销售商品时,须将销售收入在销售商品和代金券之间进行分摊,将代金券对应部分确认为合同负债,待实际履行义务时,再将合同负债确认为销售收入。
则商场参考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1+13%)*(600/(600+60))=482.70
合同负债 600÷(1+13%)*(60/(600+60))=48.2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0÷(1+13%)×13%=69.03
小保次月消费了100元(含税),抵用了60元代金券,商场应以已使用的代金券与预期将使用代金券的比例为基础,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此时,应确认主营业务收入=48.27×( 60÷60)+40÷(1+13%)=83.67元。则商场参考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40
合同负债 48.27
贷:主营业务收入 83.6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60
作者:刘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