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干货!实物折扣的财务处理~
2022年A公司与客户B签订销售氧化铝的合同,销售合同约定客户B当年累计购买量达到1000吨时,A就免费赠送客户B一个氧化铝存储罐。氧化铝售价为3500元/吨,氧化铝存储罐市场售价为30万元/个。
2022年1月B实际采购100吨,预计年底采购量能达到1000吨,A公司怎么作账和开票?赠送的罐是否要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和所得税?
如果年末采购量没有达到1000吨,又要怎么作账?
01.
增值税处理
从增值税角度分析以上业务,当客户B采购量达到一定额度,A公司提供一项折扣,只是这个折扣是实物形式的。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以,当客户B采购量达到1000吨时,A提供给客户B采购氧化铝的折扣,应当开具红字发票冲减氧化铝的销售收入和销项税,折扣的金额为存储罐的售价;同时,A公司提供给客户B的存储罐是按给B采购氧化铝应享受的折扣额的金额销售给B客户的,所以按该金额开具销售存储罐的发票给B客户。
对于客户B,以收到的红字发票冲减氧化铝的成本;以收到的存储罐的发票确认对应的资产。
02
会计处理
根据新收入准则,A公司对客户销售氧化铝,B的采购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时,可以获得一项权利:当达到一定采购量时,免费取得一个存储罐。
这是一项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交易。客户取得一项重大权利,应当作为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所以,如果A估计B的采购量能够达到合同约定条件时,A公司与客户B的合同包含两项履约义务,需要将合同交易价格在两项履约义务间进行分摊。
合同约定,客户B年采购累计达到1000吨氧化铝时,客户会免费取得一个存储罐,1000吨氧化铝的交易价格是3500*1000=350万元,那氧化铝与存储罐各自分摊的交易价格为:
1000吨氧化铝的交易价格=350/(350+30)*350=322.37万元,氧化铝的单吨售价为322.37*10000/1000=3223.7元/吨;
一个氧化铝存储罐的交易价格=30/(350+30)*350=27.63万元;
所以,A公司1月对B 销售了100吨氧化铝,收款350,000.00元,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35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85,281.79
合同负债 24,452.7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02,65.48
待客户B采购量达到1000吨时,合同负债的金额确认为罐的销售收入,
借:合同负债 244,527.25
贷:主营业务收入 244,527.25
03
企业所得税
那企业所得税是否要作视同销售呢?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明确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如果年末客户B采购量没有达到要求,A公司将合同负债的金额确认为销售氧化铝的主营业务的收入即可,属于没有折扣销售的氧化铝业务。
作者:盛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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