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计税金额的确定
这是一个小问题,但是问的人比较多,今天我们就跟大家详细分析一下。
案例:
A公司2022年4月从超市买了80000元的米面捐赠给的因疫情封控的社区。会计小张很清楚,这个业务增值税要按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但是收到发票时,小张有点蒙了:
发票上不含税金额是73394.5元,税额是6605.5元。
如果是专票,小张认为很好处理,购买及捐赠作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 73394.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605.5
贷:银行存款 80000
借:营业外支出 80000
贷:库存商品 73394.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605.5
可是现在收到的是普票,没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采购米面的入账价值不是73394.5元,而是80000元。销项税额应当按不含税金额73394.5元计提、还是按80000元计提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视同销售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A公司2022年4月从超市购买米面的市场公允价是80000元,购买后就进行捐赠,所以,捐赠时的米面的市场公允价也可以确认为80000元。需要注意的是,我们这里讲的是市场交易的公允价,就是购买方支付的全部价款;对销售方,就是价税合计金额。
所以,市场交易的公允价与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没有关系。
所以,A公司捐赠时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就可以计算为80000/1.09*9%=6605.5元。小张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 80000
贷:银行存款 80000
借:营业外支出 86605.5
贷:库存商品 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605.5
作者:盛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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