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申报
是否您也有疑惑: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那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时候,该如何申报呢?
这项收入,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不属于免税收入、不属于免税项目所得,它应当属于一项税会差异。
我们先来研究研究政策: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七八条规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
2.《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
从预缴申报表来看,并没有调整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的位置。实务中有会员朋友填写在了“第7行免税收入”里了,则收到过如下风险提示:
【提示信息】经比对,企业存在企税预缴申报时第7行填写大额免税收入情况,根据政策要求:除研发费加计扣除、国债利益收入、已宣告分配的股息红利或其他特殊政策外,其他项目不应填写在申报表第7行免税收入。请企业于XX日前提交情况说明,说明截至XX月属期免税收入的构成,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例如:国债利益收入提供持有记录、银行流水,居民企业股息红利提供股东会决议、持有记录、银行流水等资料)。如不符合政策,还需反馈调整后预计补税金额,并于XX月征期内调整到位。
那如何正确申报呢?
正确的申报是:在预缴环节,对于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并不进行调整,只在汇算清缴时进行调整。
当然,这无疑增加了企业预缴资金的压力,在此,我们也呼吁总局能将此项调整修订进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减轻企业的预缴资金压力。
文章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刘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上一篇:外购设备发生安装费的财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