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认定时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 如何掌握
在本周的财税答疑咨询中,有会员问:公司是2021年下半年成立,当年有研发投入,但是研发人员当年工作不满183天,2022年在申请在高新认定的时候,是否可以作为科技人员?相关人员的工资是否归集入高企口径的研发费用?
这就引发出一个问题:高新认定时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如何掌握?
我们看一下各地相关的回复。
“4、如何核算科技人员?
依据《工作指引》,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1)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指标;
(2)科技人员的统计年度是指企业申报前1个会计年度(不含申报年);
(3)年度累计工作时间按自然日统计;
(4)劳务派遣人员不计入内。”
问题: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第五条(五)规定: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 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由于企业存在科技人员在参与研发的同时也参与企业管理,在统计参与研发和技术创新活动人员的工作时间来界定是否符合高新认定相关要求时遇到以下三种情况:
①按照参与研发和技术创新活动的人员在企业当年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的天数≥183天;
②按照参与研发和技术创新活动的人员在企业年度参与研发出勤的天数(如:2月1日出勤,上午参与研发、下午参与管理,记为1工天)≥183天;
③按照人员参与研发的工时年度累计数(小时)➗8小时/天≥183天;
对于”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应该按照哪种方法来统计科技人员的工作时间?
回复:您好!您于6月14日的留言,我们已经认真阅读,感谢您对广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关心!对于您在线咨询有关“对于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应该按照哪种方法来统计科技人员的工作时间?”问题,现答复如下:
您可按以下方法统计科技人员的工作时间。
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
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
全年月平均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如有未尽之处,请与我们联系(0771-5336951),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您的关注是对我们工作最大的支持,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给予监督,多提宝贵意见。再次感谢您对广西科技事业的重视和支持!
问题:请问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的研发人员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在归集研发费用中的人员人工时,可以归集人员人工费用的研发人员也必须要累计工作183天以上嘛?
回复: 您好。您通过我委网站的来信收悉,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研究开发费用中的“人员人工费用”是指“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等费用;“企业科技人员”的定义为: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 因此,在归集研发费用中的人员人工费时,必须是累计工作183天以上的企业科技人员。 如有需要,请拨打咨询电话:010-55578102(法定工作日:9:00-12:00,13:30-17:00)。感谢您对我委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三十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指标难以核实,部分高新企业借调员工短暂从事研发,科研人员最低从事研发时间如何确定?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三、认定条件”--“(五)企业科技人员占比”--“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对于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需在一个年度内累计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满183天,才可判定为科技人员。
江苏省注协2023年7月7日专家网上答疑汇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相关实务
问题1:某企业2021年10月成立,11月开始开展研发活动,有研发费用发生;2023年度申报高企,对于2021年度科技人员(当年累计实际工作时间不满183天)的工资能归集入高企口径的研发费吗?
答: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研发费用归集的人员人工费用范围是企业科技人员和研究开发人员的工资,该企业2021年度科技人员(当年累计实际工作时间不满183天)的工资按上述规定不可以归集入高企口径的研发费。但是该企业20221年10月成立,11月份即开展研发活动,2023年度申报高企,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会关注这些人员2022年是否在职并进行研发活动,若2022年累计超过183天,我个人会认定2021年作研发人员,认可企业归集的2021年对应的研发支出。
江苏省注协2022年8月26日专家网上答疑汇总-高企专项审计
问题4:认定指引中说: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请教下:这个累计183天是指在整个申报期(3年内)内累计满183天?还是在申报期中的每一个年度内均需满183天?譬如说申报企业成立于2019年9月,那今年申报时是不是因为2019年的研发人员因不满183天,所以2019年研发费结构明细表中就无研发人工?
答:这个问题在实务中的确是有一定的争议,对于在申报期内新成立的企业来说,如果第一年是下半年成立的,那肯定是不可能当年度达到183天的,所以2019年研发人员都不计入,显然是不合理的;而且企业研发活动是一个持续的行为,高新认定指引也明确研发费用是以3年累计数来计算的,因而可以从3年申报期内来看;当然这个问题目前没有明确的解释,这仅是个人观点,供参考。
参考以上的解答意见来看,在执行中存在的争议比较大,因此在高新认定的实际工作中可以参考这些答复跟高新认定专项审计的事务所沟通确认。
文章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老顾(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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